感謝Simpson 叔叔昨日再次和我們分享。
他介紹了法定古蹟的三個保育方案: 第一是保留並使用為一樣的用途 (e.g. 1 級歷史建築 黃大仙廟 1958) 第二是保留但不使用大樓 (e.g. 2級歷史建築 博加拉炮台 1941 ) 第三是保留但改變使用用途 (e.g. 3級歷史建築 中環街市 1941)
同學們也可以試想想 曹焯賢同學 提出的問題:為何業主會不顧歷史建築物評級,拆卸建築物呢?
在古蹟慢慢消失,拆卸,在社會發展的同時,到底我們還可以用什麼方式識下一代知道這些古蹟?
「未來可能再沒有這些古蹟!」鄭皓隴同學。
除了地上的古蹟,地下的建築物不會被評級,我們未來還會有多少的古蹟呢?